(2016)鲁0704民初1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单秀玉与李浩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秀玉,李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509号之一原告单秀玉,女。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浩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龙,山东瀚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李浩平的银行存款125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单秀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李浩平银行存款125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李浩平银行存款125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牟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