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6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608-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王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并提供边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朱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边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边某某名下在某某县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