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军奎与李顺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奎,李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400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奎,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李顺荣,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军奎与被执行人李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6591.60元,执行费134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37353元交纳本院,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