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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民终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荣松与苏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松,苏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0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松,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寅宸,广西万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国新,男,1958年10月13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新建路89号,组织机构代码:90105040-0。代表人:罗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欧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荣松因与被上诉人苏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瑶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嘉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石李春、韦艳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清华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王荣松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寅宸,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马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婷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苏国新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7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上诉人王荣松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王荣松。审判长  潘嘉芳审判员  石李春审判员  韦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