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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宪龙与王子富、王素艳、生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宪龙,王子富,王素艳,生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2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宪龙,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富,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王凤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素艳,住赤峰市。原审被告生秀芹,住赤峰市。上诉人张宪龙因与被上诉人王子富、原审被告王素艳、生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宪龙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宪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宪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上诉人张宪龙负担。邮寄送达费80元,由上诉人张宪龙、被上诉人王子富、原审被告王素艳、生秀芹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明智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