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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贾俊与贾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贾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048号原告贾俊,农民。被告贾顺,农民。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俊诉被告贾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