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书涛与张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涛,张国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568号原告张书涛。被告张国治,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涛诉被告张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治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涛承担。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