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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书涛与张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涛,张国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568号原告张书涛。被告张国治,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涛诉被告张国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涛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治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涛承担。审判员  祝华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