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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桂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桂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617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花园*期*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729579-9。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权、朱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桂华芳,女,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