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拱巨与祝文德、吴香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拱巨,祝文德,吴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吴拱巨,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云凤,农民。被执行人祝文德,农民。被执行人吴香梅。吴拱巨与祝文德、吴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拱巨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文德、吴香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祝文德、吴香梅下落不明,并经本院查询金融理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祝文德、吴香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吴拱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文德、吴香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22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