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黑1081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军,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高翔,申晓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401号原告:孟凡军,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鑫宝木业有限公司承租人,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申晓永,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高翔,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鸿伟木业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住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被告:申晓永,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鸿伟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军与被告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高翔、申晓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军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翔、申晓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翔、申晓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军撤回对被告高翔、申晓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家宝审 判 员 姚田文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秀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