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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简海文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209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简海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2092号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华南总裁。委托代理人:李蓬桂、关怡钧,均系该司员工。被告:简海文,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简海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穗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立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