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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9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晓波与周国渊、顾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波,周国渊,顾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941号之二原告:周晓波。被告:周国渊。被告:顾红波。原告周晓波与被告周国渊、顾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周晓波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