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7民初5839号原告:米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廖某甲,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女儿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各承担1/2;3、婚后财产归女儿所有;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恋爱,次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廖某乙。因原告对被告为人、性格不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长期性格不合,经常遭受被告家暴,并且被告好逸恶劳,赌博成性,挣钱不拿回家,原告独自一人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曾起诉被告离婚,现原被告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廖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1995年2月相识恋爱,1996年12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9月24日生育一女廖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被告偶尔打牌赌博,引起夫妻矛盾。原告于2014年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3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2015年1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嗣后,被告将务工所挣的钱寄给原告,这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不再寄钱回家,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再次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标准。如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应依法不准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也较好,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审理中,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颜 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秋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