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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2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常利国与司维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利国,司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常利国。被执行人:司维东。本案执行的常利国申请执行司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