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程庭秀与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庭秀,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715号申请执行人程庭秀,女,194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邵赢赢,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天马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