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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牛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民特13号申请人牛某。法定代理人牛香群,男,1960年1月26日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牛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牛某诉称:牛某父亲于2009年7月溺水身亡,母亲常小霞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常小霞失踪。经查,常小霞,女,系申请人牛某之母。常小霞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1日发出寻找常小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常小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常小霞于2010年3月份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公告寻找常小霞三个月的期限也已届满,而常小霞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请求宣告常小霞失踪,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常小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