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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小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806号被执行人刘小猛,居民被执行人刘小猛,1987年4月6日出生,无业。刘小猛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6)苏08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小猛需缴纳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64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强制执行,本案于2015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猛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刘小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