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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耿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761号被执行人:耿攀,。被执行人耿攀抢劫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立案信访局移送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耿攀处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6年8���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攀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东升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