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冼淑恩与黎业伟、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淑恩,黎业伟,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流中心,灵山县灵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灵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支公司(下称人保灵山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下称联保顺德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下称联保东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下称人保顺德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称联保佛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下称人保云浮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下称鼎和梧州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清远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太平洋深圳公司),罗兴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