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冰与被执行人李民、行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冰,李民,行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冰,男。被执行人李民,男。被执行人行晓莉,女。申请执行人张冰与被执行人李民、行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民拒不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民名下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行晓莉名下财产仅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丽湾蓝岛小区1幢4单元41502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88.19平方米,预售证号2006305,合同登记号为Y08047009)。2016年8月4日,本院将该处房屋产权作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冰未提供被执行人李民、行晓莉的其他财产线索。2016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民、行晓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3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