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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加通与颜五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通,颜五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4803号原告:王加通。委托代理人:方照,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五莲。原告王加通诉被告颜五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颜五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颜五莲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于2015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同日,原告向被告颜五莲转账交付19000元。借款后,被告颜五莲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颜五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加通借款本金19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1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颜五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林维恒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