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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瑞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749号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刘春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勾筠生,该公司南郡天下小区物业经理。被告李瑞福,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锦州宏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天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