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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欢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2366号原告:杨欢。被告:张伟。原告杨欢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广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欢诉称:被告从事养殖业务,经双方口头约定,从2015年春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8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张伟差欠8800元货款的事实。被告张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原告举证,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认定为本案定案证据,并综合认定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从事养殖业务,2015年春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货款8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到庭,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系其放弃抗辩、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伟给付原告杨欢货款8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淑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