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行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叶雪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230号起诉人叶雪青。2016年8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雪青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2016年4月3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依法履职申请书,要求依法调查义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表里需保障的农业人口数2256人数的具体名单;依法调查养老资金落实情况需政府承担部分4782.72万元款项的去向,以及村集体与个人承担部分902.4万元款项的去向;依法将受理情况、调查结果书告知起诉人。请求:1,依法确认义乌市人民政府收到依法履职申请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起诉人叶雪青所称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其内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情形,而属于信访、举报事项,起诉人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叶雪青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