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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练某与何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5778号原告:练某,女,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福建省武平县,现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何某,男,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现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练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练某诉称,双方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次年草率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各自兴趣爱好等格格不入,无法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请判令练某与何某离婚,并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何某系挂户在海峡人才市场集体户,其常年工作生活在厦门,目前居住在自购房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龙湖嘉屿城5#楼某室中,且练某与何某主要财产亦在厦门,故本案应由何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典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