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刑更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赵定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定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672号罪犯赵定芬,女,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万源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达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定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定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9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202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赵定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6月29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07年9月26日减刑1年6个月;2009年9月27日减刑1年6个月;2011年7月8日减刑1年6个月;2013年1月22日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2015年3月26日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年,刑期至2017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赵定芬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了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定芬减去剩余刑期。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材料齐备,未发现违法情形,罪犯赵定芬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定芬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定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定芬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纹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