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杨国富与桐乡市盛元中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富,桐乡市盛元中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鑫瑞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89号原告:杨国富。委托代理人:杨国华。委托代理人:陆国淼。被告:桐乡市盛元中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大连保税区鑫瑞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杨国富诉被告桐乡市盛元中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保税区鑫瑞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立恒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4元,减半收取128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