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执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胡某宝财产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25执字第0167号胡某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宝缴纳罚金壹万伍仟元,现被执行人胡某宝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09)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某宝缴纳罚金壹万伍仟元的财产刑,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