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秋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崔俊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苗孝文,男,汉族。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赔偿货物损失1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苗孝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侠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