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永嘉县瓯北镇保强阀门厂与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瓯北镇保强阀门厂,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镇保强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经营者徐保强。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东方。法定代表人杨陈杰,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瓯北镇保强阀门厂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上茂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公安厅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可以执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有货款110117.8元及利息、诉讼费2502元和执行费1552元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先于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4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