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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蔡琳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琳,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行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蔡琳,市民。被执行人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仁和路。法定代表人赵国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龚行和,司机。关于蔡琳与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琳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县恒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龚行和已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链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陈礼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