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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兴与陈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陈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陈董伟,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张兴与陈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董伟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处置无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946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27946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张兴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6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