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已按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郭某某写出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鹏 飞审判员 孙 洪 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史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