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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9973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生小祥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小祥,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19973650号原告:生小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斌。原告生小祥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小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斌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王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生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到原告处借到人民币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后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王斌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元月22日,被告王斌向原告生小祥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一份载明借款金额80000元,一份载明借款金额40000元。被告王斌在借款40000元后,仅偿还利息1000元,余款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生小祥与被告王斌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王斌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斌应予偿还借款。由于被告王斌向原告生小祥借款时,对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王斌已支付1000元,应视为本金,本案中应予扣减。综上所述,被告王斌应偿还原告借款11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生小祥借款1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原告负担80元,被告王斌负担322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王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薛 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