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刘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刘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法定代表人米晋湘。被执行人刘世全,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刘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世全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9506.81元及利息、滞纳金1447.43元、案件受理费1307元。因被执行人刘世全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刘世全主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缴纳执行款项8760.26元,余款35000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世全的住所在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复函。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737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