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03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万虎申请执行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虎,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万虎被执行人: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万虎与德阳市区森龙花椒干锅兔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虎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00元。权利人至2016年8月尚未受偿6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廖传茂所有的房屋一套,现廖传茂已死亡,案外人提出异议称查封房屋系其所有,现正在异议审查期间,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