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邹晶晶、彭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邹晶晶,彭婷,骆传英,邹盛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和下黄东路交汇处大冶雨润国际广场*层。被执行人邹晶晶。被执行人彭婷。被执行人骆传英。被执行人邹盛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晶晶、彭婷、邹盛钱、骆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72834.87元,已执行标的额2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452834.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列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