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康保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251号之一移送机关郧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康保国,男,生于1987年11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23号康保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康保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美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