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高大春诉孔宪春、王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春,孔宪春,王传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180号原告:高大春,男,满族,个体,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孔宪春(曾用名孔丹)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传真(曾用名王冰)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大春诉被告孔宪春、王传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