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9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斯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斯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9264号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11栋附1号。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文静,女,土家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洪娟,女,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斯小梅,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科园四路。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斯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重庆华润二十四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