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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9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金荣上诉曹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金荣,曹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金荣,女,1960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跃,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上诉人范金荣因与被上诉人曹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金荣收到我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范金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娟审 判 员  马志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