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明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3992号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锋,男,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明芳,女,生于1983年6月3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广饶县。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金锋、被告明芳、沈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桂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3月15日,被告明芳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明芳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原告泵车7台,价值2790万元,同时被告明芳、沈超、寇桂金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明芳、沈超向银行贷款2650.5万元,原告为担保人,被告寇桂金为反担保人。银行放款后,被告明芳连续不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原告为其垫付贷款16537178.18元,被告寇桂金不承担反担保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明芳、沈超支付垫付款1563.822731元,违约金106.02万元;判令被告寇桂金对被告明芳、沈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明芳、沈超辩称,本案真实购车人、使用人均为潘仁龙,他是沈超的朋友,当时我们替他顶名从原告处购买的车辆。2015年10月,我已协助原告将本案四台泵车过户到其名下,另外三台潘仁龙称已在2016年3月归还原告。被告寇桂金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亦未在答辩期限内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被告明芳与原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明芳从原告处购买泵车7台,总价款2790万元,协议约定被告明芳向银行贷款2650.5万元。被告明芳、沈超、寇桂金与原告签订《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明芳、沈超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被告寇桂金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具体按揭方式以被告明芳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被告寇桂金担保范围包括原告对被告明芳享有的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明芳出现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逾期还贷的,以其银行借款金额为基数按4%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被告明芳于2013年3月15日自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650.5万元。截止2015年7月,原告为被告明芳、沈超垫付到期贷款16537178.18元,扣除已偿还欠款,被告明芳、沈超仍有15638227.31元垫付款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产品买卖合同》1份、《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1份、垫付款证明1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明芳、沈超、寇桂金签订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担保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截止2015年7月,原告已为被告明芳、沈超垫付到期贷款16537178.18元,被告明芳、沈超仍有15638227.31元垫付款未偿还原告,原告有权追偿。被告明芳、沈超已经违约,其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未请求减少违约金,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寇桂金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寇桂金应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明芳、沈超支付垫付款15638227.31元及违约金1060200元,被告寇桂金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寇桂金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明芳、沈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5638227.31元及违约金1060200元。二、被告寇桂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明芳、沈超、寇桂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燕 刚人民陪审员 董 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