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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10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XX明,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