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10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XX明,松滋市刘家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权限。被告陈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