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潘某与矫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矫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矫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矫某某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其他的经济纠纷一笔勾销。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