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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陶建国与闻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建国,闻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820号原告陶建国。被告闻立海。原告陶建国与被告闻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立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2年,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4万元,承诺于2012年9月4日归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均拖延归还时间,只支付一部分利息。被告闻立海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14万元。原告庭审中陈述,上述款项在借条出具之前分多次以现金形式给付被告。2012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陶建国8月和9月利息款捌仟肆佰元整(按3分利计息,到9月30日还)。2014年4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闻立海还本息款贰万元整(2万元,此收据1式2份,各持1份,以便结算)。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欠条、收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双方签订的收条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于2014年4月26日偿还的2万元款项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0月2日签订的收条中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3%计算,而被告自借款后一直未支付原告利息,故该2万元应当依法先冲减被告应付原告的利息,现原告主张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本院核算,该笔还款尚不够冲减截止2014年4月26日止的利息,故对该笔2万元款项应当从被告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被告闻立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立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陶建国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陈康祥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人民陪审员  徐启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分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