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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陈纲与黄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纲,黄传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3088号原告:陈纲,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黄传智,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陈纲诉被告黄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传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传智偿还原告陈纲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0元(按照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传智于2012年2月10日借原告现金壹万元(10000),约定三月之内归还,期间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才起诉被告,判令被告按期支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被告黄传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10日,被告黄传智向原告陈纲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纲现金壹万整,借款人黄传智,2012年2月10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应推定借款已经实际支付,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4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传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纲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4月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6元,由被告黄传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莉平人民陪审员  翟广元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