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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罪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傅某某,丁某,刘某某,张某某,曾某某,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75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丁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9月18日被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6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傅某某、鲁某某、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刘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53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被告人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六、被告人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七、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八、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九、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十一、随案移送的竹竿一根,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湘J/958E的小型汽车一辆,依法返还给权利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某、王某某在二审期间以服判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5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江    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那竞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