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郑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朱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049。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某,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018。郑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22日朱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博罗县观音阁镇民政局登记结婚,1989年购买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新建路银芳C栋302号住宅楼。2011年3月7日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侄子郑文总夫妇俩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新建路银芳C栋302号住房卖给其侄子。由于被申请人合谋串通将房屋占为己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起诉离婚时,申请人要求对房产进行处分,但法院判决认为该房产已经由法院另案拍卖处理,未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并作出了离婚判决。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证据不足,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将位于博罗县观音阁镇新建路银芳C栋302号住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因被申请人与郑文总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本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后,被申请人未将已收购房款退还给郑文总。郑文总为要回已付购房款,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作出(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退还郑文总购房款55000元。由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履行退款义务,本院决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进行拍卖还债。2014年10月9日将该房经惠州市悦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已由王海平买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被拍卖还债,201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提出离婚时,该房产已不属于夫妻共财,原审对该房未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签收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2015年5月18日生效,至申请人2016年1月20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申请人再审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张志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