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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文前与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前,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1民初500号原告:陈文前,男委托代理人:黄义伟,男,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所。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翠。原告陈文前与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前、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义伟、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6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工程,被告欠结原告工程款1862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陈文前工程款壹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小写:¥186200.00)”。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陈文前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但认为现在也没有钱还,希望原告可以宽限还款时间。本院认为,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陈文前已经履行了承包工程合同的施工义务,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向原告陈文前支付欠款,故原告陈文前要求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前欠款18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2012元,由被告汉阴县富XX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铅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