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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斌、林桂花、王雄、林钦与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斌,林桂花,王雄,林钦,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财保16号申请人:林斌,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林桂花,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王雄,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申请人:林钦,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被申请人: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03号1403-1406室。法定代表人:苏如强。被申请人: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幢7层709室。法定代表人:李荣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蕉民保字第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林斌、林桂花、王雄、林钦与宁德市鑫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斌、林桂花、王雄、林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1.解除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开户于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的冻结;2.解除林斌和毛行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房产移户手续的冻结;3.解除林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房产移户手续的冻结;4.解除林斌开户于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5.解除林桂花开户于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林斌、林桂花、王雄、林钦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德市荣辉贸易有限公司开户于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林斌和毛行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房产移户手续的冻结;三、解除对林桂花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东侨房产移户手续的冻结;四、解除对林斌开户于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五、解除对林桂花开户于银行账户存款32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陈细松审判员  郑雪娟审判员  阮 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先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